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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去年總計接獲2184件訴願案件,加上前年案件量約有1成,共260件訴願成功;還有229件提起行政訴訟中,往年經訴訟撤銷比例約18%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勞動部去年總計接獲2184件訴願案件,加上前年案件量約有1成,共260件訴願成功;還有229件提起行政訴訟中,往年經訴訟撤銷比例約18%。去年度最常見訴願案件為雇主未依法設置打卡機、勞工簽到簿;雇主聘僱行蹤不行的外國人擔任看護。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,雇主多以事業單位多為家族企業、小型公司,管理較自由,又他不知法令,因此未設打卡機、勞工簽到簿等,盼能設銷處分,不過,勞基法仍有規範,訴願未成功。去年度則有一名雇主疑似不解法令,主張訴願結果可能增加罰鍰,依據勞基法,雇主未設定打卡機等機制,應處罰9至45萬,地方政府考量可以勞工登入、登出電腦時間作為出勤紀錄,改以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罰鍰2萬。雇主卻主張違反未設置機制法令,經審理後,訴願未成功。傅慧芝解說,訴願案件都以個案分別審理,若當事人非有意為之,經審理後就可能被取消,例如,有雇主聘雇一名外配,當初面試時查明居留證正本、依親戶籍資料正本,確認非行蹤不明外國人,但是工作期間該外配離婚,喪失居留權,變為行蹤不明外國人,委員考量後便撤銷原案件。另外,過往行政訴訟案件中,地方法院行政裁決庭與勞動部看法不同,也使得原處分撤銷,有雇主被罰未給加班費,雇主主張勞工因私人事情逗留公司而非加班,或根本不知勞工加班;法院找來勞工詢問,勞工承認未依程序報加班、加班非屬公務等,裁定撤銷處分。勞動部認為,勞工提供勞務,雇主也接受,就應該給付加班費,不過,仍尊重法院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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